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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玉露、利川红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州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07 17: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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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恩施玉露、利川红(以下简称“一红一绿”)品牌使用管理,规范产销行为,维护市场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大做强“一红一绿”区域公用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利川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玉露、利川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是恩施州的重要公共资源和区域公用品牌。恩施州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红一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负责该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协会管理,坚持生产管住、销售管活、市场管好,坚持自愿申报、授权许可、动态管理,坚持品牌管理统一、商标标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包装规范统一、宣传口径统一。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一红一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证明商标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一红一绿”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恩施州所辖6县2市的91个乡镇、街道、开发区(风景区)。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一红一绿”证明商标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一红一绿”证明商标的产品应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  利川红》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三)使用“一红一绿”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  利川红》的规定要求;
(四)使用“一红一绿”证明商标的主体须有茶叶加工专业技术人员;
(五)拥有生产“一红一绿”产品的特定机械设备和加工车间;
(六)生产经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自愿接受协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第三章   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程序
第七条  许可使用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使用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一红一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初审。协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专家评审。协会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市场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形成书面考察评审意见。
(四)协会终审。协会根据专家组考察评审意见,确定申请人使用资格。
(五)资格公示。协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市场主体在协会官方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许可使用
1.获得授权使用资格的市场主体与协会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合同和承诺书;
2.协会编码发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获得许可使用资格的市场主体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备案和专用标志申请;
4.“一红一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获准继续许可使用的市场主体,在合同有效期满后其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自动作废。
(七)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一红一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协会尊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四章  证明商标获准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一红一绿”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
(二)使用“一红一绿”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对“一红一绿”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商标注册人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一红一绿”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一)维护“一红一绿”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品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
(二)接受协会对其产品品质进行不定期的监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三)“一红一绿”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须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志的使用、管理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二次授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制定报表供协会及市场监管部门检查。
第五章  证明商标包装印制
 
第十条 “一红一绿”证明商标的包装印制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执行。未取得“一红一绿”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无权印制或委托制作有“一红一绿”证明商标标志的茶叶产品包装。
第十一条 印制“一红一绿”证明商标包装的生产商、销售商、印制商,应建立“一红一绿”台帐管理制度,供协会及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每半年向协会报送一次报表。
第十二条 “一红一绿”包装内容需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包装必需标注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质量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产品标准号、SC证编号、溯源二维码、联系电话、质量监督电话、“一红一绿”商标标志、企业商标、专用标志、生产商名称及地址、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商标持有人名称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标识信息。在包装上印制产品介绍的,需与协会提供的标准文案相符合。
第六章  证明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 “一红一绿”商标实行“双商标”管理,即使用“一红一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商标。
第十四条 委托销售的管理:委托销售“一红一绿”地理标志产品的,许可使用商标的生产商应与销售商签订销售协议,销售商严禁使用“三无”通用包装销售,其商标、专用标志、标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委托生产的管理:委托许可使用商标的生产商生产“一红一绿”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商应与委托商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委托商严禁使用“三无”通用包装销售,其商标、专用标志、统一标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电商平台的管理:电商销售“一红一绿”地理标志产品的,需在商品详情页对商标使用准用证进行展示。
第十七条 “一红一绿”证明商标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合同》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维护“一红一绿”证明商标的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
(一)在协会联合主管部门进行的产品质量监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在生产中未按照“一红一绿”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规范生产的;
(三)转让、出售、馈赠、二次授权证明商标的;
(四)使用“三无”通用包装的;
(五)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存在影响“一红一绿”品牌声誉行为的;
(七)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利川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
(九)不服从协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未经协会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一红一绿”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均属侵权行为,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一红一绿”的单位违反国家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可报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保证“一红一绿”证明商标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商标许可使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一红一绿”证明商标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如有侵权假冒等行为发生,协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核实构成侵权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标注册人负责解释,修订权归商标注册人所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州茶产业协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