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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茶产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8-10-24 14:24:21

来源: www.essetea.com

作者: 恩施茶产业协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茶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茶产业协会,简称恩施州茶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Enshi Tujia and Miao Autonomous Prefecture Tea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ET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恩施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茶叶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和监督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凝聚行业力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繁荣茶业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恩施州农业农村局、恩施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恩施市舞阳大道一巷21号19栋二单元2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代表职责。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茶业发展政策。代表行业参与涉及茶业发展、产业政策、行业改革、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调查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及措施建议。代表会员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加强行业服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协调全州茶业种植、加工、流通、科研、教育等活动,推进茶叶产业链建设。指导会员优化产品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水平。向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培训、信息交流、市场开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服务。
(三)维护会员权益。传播茶业政策法规及标准,贯彻职能部门意图,争取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制订有利于茶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调解茶事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正当权益。
(四)协调行业关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加强组织内部交流与协作。协调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内部联合与合作。协调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关系,加强茶产业和相关茶事活动的宣传推介。
(五)推进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防止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开展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科技论坛等活动。组织开展质量评比、产品竞赛和茶艺表演等茶事活动,弘扬茶文化,普及茶知识,促进茶消费。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加强本协会与其他组织和行业之间的联系。
(七)承担品牌管理。根据州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委托,承担州域公共品牌的管理及营销推广,制定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和品牌使用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品牌形象。
(八)承办委托事项。承办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公信证明、市场预测、行业管理、项目论证评估等工作,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凡在恩施州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茶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与茶产业相关的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等,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在恩施州境内从事茶叶科研、教学、贸易及相关活动的人士;茶叶种植、加工、购销大户;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和熟悉茶叶事业,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长审核通过;
(三)依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协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可要求本协会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事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办理退会手续,同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除协会委托事项外,不得以本协会的名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审查并经恩施州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届满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恩施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实行轮流制,一届一轮。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和恩施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会长担任,若遇特殊情况也可由秘书长或副会长担任,但须报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和恩施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执行会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或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时,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审查,并报恩施州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恩施州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恩施州农业农村局和恩施州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恩施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